台灣專業英語文協會Taiwan ESP Associ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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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章程

 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專業英語文學會(英文名稱為:Taiwan ESP Association)。
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宗旨如下:

    一、推廣台灣專業英語教育,因應全球化專業知識之發展,促進台灣大專
    院校專業英語教育的提昇。

    二、提昇國內專業人士之全球化素養,促進與國際人士進行交流。

    三、提供專業英語教育學員學習平台,及參加專業英語能力認證測驗,發揚專業英
    語領域活動。
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  一、整合國內各界專業英語各個領域教學教材及評量資源。出版期刊,推
    動專業教育。

    二、辦理各個專業英語領域教學的研討會活動。

    三、協辦公私立機構委託執行提昇專業教學計劃、專業英語教材研發及教
    學研究。

    四、推動專業英語教學、管理課程設計,培育並輔導專業英語人才進入國
    際專業市場。

    五、辦理協助學術機構培養全球化專業英語教學人才。

    六、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工作。
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
為教育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料如下:

    一、基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
    會通過,且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    二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大專以上在學學生,填具入
    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且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    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
    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
    以行使權利。

    四、專業英語領域分組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有關商業、科技、觀光、
    法律、醫護等之專業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
    會費後,為專業英語領域分組會員,各專業領域會員間由分組組長或
    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
    五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
    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    六、名譽會員:凡於本會致力之相關領域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得由理
    事會通過後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    七、終身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 會通過,且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終身會員,爾後不需再繳交會費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學生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
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:

    一、基本會員:
      1.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     2.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,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    3.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。
      4.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    二、學生會員:
    除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,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。

    三、團體會員:
      1.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,有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    2.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。
      3.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    四、專業英語領域分組會員:
      1.會員可依各自領域籌組各專業英語領域分組由分組組長或推派代表
      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,有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    2.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。
      3.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    五、贊助會員:
    除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,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。

    六、名譽會員:
    除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,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,免繳會費。

    七、終身會員: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。

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第 十一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
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
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
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
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
動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本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
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
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
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
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
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
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
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
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
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
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
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
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即解任:

   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。

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得設副祕書長一至三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
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
關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
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、諮詢委員各若干
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議
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
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
表)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
召開之。

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
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
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
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
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
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
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
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
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
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
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  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,團體會員
    新台幣壹萬元,終身會員新台幣一千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   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團體會
    員新台幣壹萬元,終身會員新台幣一萬元。
    三、事業費。
    四、會員捐款。
    五、委託收益。
   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七、其他收入。
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
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
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
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
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
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
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則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

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1月0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97年12月31日台內社字第097214265號函准予備查。
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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